西安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市中招领导小组审批的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可保留其学籍。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同时学校也应积极主动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
第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开学一周内,学校要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要求采集新生学籍信息,录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上报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完成后加盖区县电子印章,于9月30日前网上上报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10月20日前对各区县上报的学校《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定、确认。市学籍管理人员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审核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主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市学籍管理人员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加盖电子印章,市教育行政部门加盖电子印章时间即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完成时间。)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新生入校后按50人编班,最大班额不能超过54人。统招生、定向生、择校生应混合编班。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按规定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校就读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四)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
第八条 凡属不符合政策规定跨区域违规招生的,录取的学生不得建立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