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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2013-03-11 10:26:38佚名

西安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改革,规范学校管理,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学籍信息的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变更,实施学籍核查、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直属各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归属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全市建立统一的“西安市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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