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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南京市办理加分审核手续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2)

2017-06-15 16:27:37紫小涵

  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 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

  ①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警官证(原件,复印件);

  ②警察单位(市局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警察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有领养关系须出具公证材料);

  ③《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

  ①警官证和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警察单位(市局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警察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有领养关系须出具公证材料);

  ③《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三、台籍青年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台胞证或户口簿(持户口簿的考生,需先到市台联盖章确认);

  ②《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四、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归侨学生

  ①《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3份;

  ②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③考生本人的由江苏省县级以上侨办出具的《归侨证》或归侨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南京市;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归侨子女

  ①《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3份;

  ②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③考生父(母)的由江苏省县级以上侨办出具的《归侨证》或归侨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④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出生证等可以证明与其父(母)亲属关系的材料;属收养关系的(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继养关系的,应当提交亲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和父(母)的再婚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⑤《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①《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3份;

  ②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③证明考生父(母)国外合法定居材料之一:

  a.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其父(母)在国外合法定居(永久或长期或连续5年<含>以上合法居留权)认证或公证书,留存原件,复印件2份;

  b.考生的父(母)的国外合法定居(永久或长期或连续5年<含>以上合法居留权)证件,查验原件,复印3份;

  以上材料如涉及外文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翻译件,留存原件,复印件2份;

  ④考生父(母)填写的《居留签证情况及出入境情况记录表》3份;

  ⑤考生父(母)的护照(护照内页的签证、出入境情况应当与填写的《居留签证情况及出入境情况记录单》相一致),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⑥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出生证等可以证明与其父(母)亲属关系的材料;属收养关系的(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继养关系的,应当提供亲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和父(母)的再婚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⑦《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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