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合肥中考及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3)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累计加分。具体申报、审核办法另文印发。
六、组织领导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合肥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67号)精神,合肥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中考中招具体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均衡。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市确定的总体目标,按照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公、民办教育的要求,结合实际,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认真制定考试和招生方案。2016年合肥市市区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比例为85%,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各县(市)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比例不得低于85%,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实行100%的指标分解。不得单独设置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发挥指标到校生的引导作用。为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从2018年开始,逐步调整相关学校招生计划。2016年6月5日前,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将中考中招方案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开放招生,发展职业教育。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打破区域招生界限,着力建立服务考生、方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工作机制。各初中学校要积极引导毕业生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各中等职业学校可通过开展跨区域的校际合作办学,多方组织生源,扩大招生规模。继续坚持“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三)加强管理,规范招生秩序。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初中毕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删减非考试科目课程和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中考或让其提前离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区域、学校、班级、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各地要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区域招生,不得给民办学校下达跨区域招生计划。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合肥市规范高中阶段招生秩序的规定》(合教〔2012〕100号)等文件要求,自觉净化招生环境,规范招生秩序。公、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通报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民办学校的,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限期整改。
(四)强化宣传,实行阳光招生。健全中招公示制度、备案制度和公告制度。各地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办法、招生结果和政策执行情况必须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认真执行信息系统采集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系统。加强对录取情况的监控和管理,实行阳光招生,切实保证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招生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分别对录取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录取在当地、到外市及省属中专学校)、没有进入高中阶段学校的人数进行统计,以县为单位汇总报送市教育考试院。
市教育局中考中招咨询电话:62817341(考试院)、63505083、63505200(基教处)、63505165(职成处)、63505168(发展处)、63505215(教研室)。投诉电话:63505156(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