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合肥中考及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
(三)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及运用
统一考试成绩采用分数与等级共同呈现。
省统一命题考试各科目等级:市区分为A+、A、A-、B+、B、B-、C+、C、C-、D+、D、E等12个等级,各等级比例按照A+等级5%、A等级5%、A-等级10%、B+等级10%、B等级10%、B-等级10%、C+等级10%、C等级10%、C-等级10%、D+等级10%、D等级5%、E等级5%划定,其中物理与化学、思想品德与历史分别合并作为一个学科呈现分数、等级。
市区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分为A、B、C、D等4个等级。体育考试:50-45分为A等级,44-40分为B等级,39-30分为C等级,29-0分为D等级。理科实验操作考试:10-9分为A等级,8-7分为B等级,6-5分为C等级,4-0分为D等级。
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计入中考总分,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含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
市区英语口语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普通高中总分同分值录取的依据。
生物和地理学科学业结业考试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在八年级下学期课程结束时举行。具体考试内容、分值、命题方式和考试办法由各县(市)区依据《2016年安徽省初中地理、生物学科学业考试纲要》等有关要求确定。
四、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
继续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对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终结性评定。具体办法按照《2009年合肥市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教研〔2009〕115号)执行。在外地就读的我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学籍所在学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加盖当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报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5月20日前,各区教育主管部门上报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市教学研究室负责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五、政策性加分
根据省教育厅皖教秘基〔2016〕25号文件规定,2016年我市中考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如下:
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侨眷,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6.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考生,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的军人应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