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将严禁“预制菜”、临期食品进校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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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多频次、小额零星的食材比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有条件的学校,蔬菜应当天配送,肉类全部确保新鲜。
第三十二条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农校对接、校企对接、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直接采购,降低成本。鼓励探索集中带量采购、建立采购数字化平台。
第三十三条建立大宗食材进货“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有条件的应保留影像资料,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第七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加强学校食堂日常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规范“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实施食品安全“十统一六到位”管理模式,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贮存加工、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供餐配送和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等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逐级逐校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联合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及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膳食营养均衡等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严格控制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高糖食品,严禁“预制菜”、临期食品进校园,不得制售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第三十八条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设置商超(包括商店、超市、小卖部等)经营食品。寄宿制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公益性原则,严格商品售价监管,确保价格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和新鲜水果等食品以及学习、生活用品。如需增加其他食品销售种类需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向学生提供免费、充足、符合卫生标准的白开水或直饮水。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跨部门沟通会商工作机制,在情况通报、问题整改、线索移送、舆情处置、信息发布等方面共享信息、共用成果,及时防范化解风险、堵塞漏洞,回应群众关切。
第四十一条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推进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加强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监管。鼓励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膳食经费等全流程一体化监管平台。
第四十二条学校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参与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成本核算、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适时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作为社会监督,参与学校食堂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探索运用微信、手机App等方式拓展诉求反映渠道。畅通家长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建立资金管理使用负面清单,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严禁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膳食经费,不得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严禁挤占食堂资金,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招待、午托午管费等与餐饮服务无关支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纪执法,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等履行职责不力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应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含教育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专门学校。民办、其他部门和行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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