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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将严禁“预制菜”、临期食品进校园(2)

2025-04-01 22:48:02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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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膳食和预防食源性疾病提出指导意见,加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和营养健康学校建设相关工作。

  (八)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承包经营、食材供应、供餐等经营主体准营许可,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常态化开展食材价格监督检查。

  (九)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采购围标串标、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履行食堂管理主体责任,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部署1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校长负责制,每学期至少在食堂主持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岗位责任、运营监管、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制度自查,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建立陪餐制度,同餐同价,餐费自理。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人每季度至少陪餐1次;市、县级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陪餐1次;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餐1次,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鼓励学校组织家长轮流预约陪餐。

  第三章学校食堂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非必需不单独设置教师食堂)。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应不断改善供餐条件,逐步解决就餐需求;确不具备食堂设置条件的,可依托邻近学校食堂配餐或者遴选有资质的企业(单位)供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结合实际选择包餐制或选餐制供餐;伙房、托餐家庭(个人)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

  第十八条各地政府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幼儿园1:40~45)足额配齐食堂工作人员,不足100人的可适当增加人员。补充人员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价格执行。

  第四章学校食堂管理

  第二十条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已承包的,合同到期后由学校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经营的,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除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义务教育学校外,自主经营确有困难的,经学校集体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承包经营。承包经营食堂不得转包、分包,学校对承包经营企业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供餐学校不得随意停止供餐,确需停止供餐的应做好风险评估和后续处置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建立成本核算机制。学校食堂遵循成本分摊和补偿原则,以实际耗用的食品原材料、水电气暖及燃料、人工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以及零星维修费等各项支出为核算依据。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从其规定。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由财政保障的人员工资性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伙食费标准(饭菜价格)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食堂膳食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分账核算或单独开设账户独立核算。伙食费由学生或家长直接缴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学校按合同约定支付。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按实际就餐次数及金额核算。食堂收支结余用于以丰补欠,改善学生伙食。

  第二十四条建立评议评价制度。学校应面向学生、教职工和家长,每学期对集中用餐情况开展1次满意度测评,及时查缺补漏;每学年进行1次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价不合格的,自主经营食堂限期整改,承包经营食堂终止合同,并向教育、财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或随意变更食谱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学校供餐。

  第二十五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在食堂醒目位置和学校网站或通过公众号、APP、微信群等公开食品安全管理、食堂财务收支、伙食费标准(饭菜价格)、每周带量食谱、食材来源及价格、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等信息,方便公众监督。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并进行标识。

  第二十六条建立统计制度。学校应完整准确填报统计信息,及时更新,定期核准,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五章食堂承包经营与校外供餐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教育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和校外供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标遴选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将饭菜品质和价格管理列为采购重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及配送食材食品的接收、查验、留样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组织本校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公开招标选定的名单中,投票选定承包经营企业或校外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1年1签)。

  第三十条市、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建立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和供应商准入、评价、退出及日常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和公平竞争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

  第六章食材采购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地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采购人、采购限额和采购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的询价定价机制,采购价不得高于本地区同品牌同等级同规格食材市场批发价。本着“有竞争、有比较、有备份”原则,中标推荐单位不宜少于3家。

  民办学校采购食材符合上述条件且价格相同或低于的,可自行采购。

  (一)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方式集中采购。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可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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