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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将严禁“预制菜”、临期食品进校园

2025-04-01 22:48:02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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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陕西省教育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办法明确,严禁“预制菜”、临期食品进校园。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建立陪餐制度。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设置商超(包括商店、超市、小卖部等)经营食品。

  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学生和教职工集中用餐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用餐指学校通过食堂(伙房)供餐(包括自主经营供餐、承包经营供餐)或校外供餐(包括企业供餐、临近学校食堂配餐及外购食品)等模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四条自主经营,指学校直接管理经营食堂,包括自办、引进档口、聘请餐饮服务团队等。

  第五条学校集中用餐遵循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多部门分工负责、合力共治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地各学校应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围绕采购、验收、贮存、加工、配送、供餐、消毒、虫鼠害防治、成本核算、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等关键环节进行闭环管理,做到管理规范、价格合理、源头可溯、安全卫生、营养健康。

  第七条学校集中用餐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营利。

  第八条坚持自愿性原则,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可自愿选择。

  第九条学校应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粮食节约、反食品浪费等宣传教育。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膳食经费监管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相关领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加强日常督促指导,排查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学校集中用餐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建设、改造学生食堂,按比例足额配齐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工资及福利,保障水电气暖等能源供应和食堂设施设备补充,统筹安排日常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学校食堂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加强对食堂建设、经营管理、食品安全、膳食经费、食材采购、餐食供应、校外供餐单位确定等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明确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职责,制定并完善食堂运营、招投标、经费管理、评议评价、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制度机制。组织教育培训,加强队伍建设,督促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指导做好应急处置,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学校开展内部审计。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学校合理制定伙食费标准和成本分摊。

  (三)财政部门完善相关投入政策,加强经费预算和使用,严格膳食经费、伙食费和采购监管,发现和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足额保障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自主经营食堂聘用人员待遇开支。

  (四)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结合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计。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配备、补充及合同管理等人事劳动综合工作,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指导学校合理确定食堂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

  (六)农业农村部门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区域内直供学校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和肉类产品屠宰环节检疫检验,保障直供学校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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