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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4)

2016-07-21 11:19:50紫涵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6),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复学入原年级的,考籍号不变。复学到低年级的,原考籍号注销,重新编定考籍号。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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