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3)
2016-07-21 11:19:50紫涵
第四章 留级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留级前的考籍号注销,并按规定为其重新编制考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