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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5)

2016-07-21 11:19:50紫涵

  第六章 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六条   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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