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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借读费 5年内消除大班额现象(2)

2012-11-29 10:44:59佚名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关注。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并授权各省制定具体办法。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随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以及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就业证明、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就读。提交材料方面,删除了“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适龄儿童、少年外出就读证明材料”部分,简化了相关程序,同时,新增一项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应当将其就学情况通知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旧城区改造,须同步规划学校建设

  学校建设方面,现行《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标准,合理布局学校,制订学校设置、调整方案,统筹安排建设经费,依法划拨建设用地,建设、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办法(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学校达到规定的办学标准。

  另外,在之前“城市新区开发、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建设同步”的基础上新增“旧城区改造”内容。《办法(修订草案)》明确: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5年内消除大班额现象

  由于优质教育资源相对缺乏,我省中小学的大班额现象一直以来都很严重,对此,《办法(修订草案)》新增一项内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应当消除大班额现象。

  未在5年内消除大班额现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检查更加严格

  我省现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办法(修订草案)》在监督检查方面要求更加严格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定期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情况的报告,对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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