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借读费 5年内消除大班额现象
经过近3年的调研、论证、起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昨日正式出炉,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办法(修订草案)》有不少新增和修改的内容,对学校建设、大班额、收费等教育热点问题的解决都提出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譬如,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借读费、教科书费;公办学校要公布接收学生情况;旧城区改造须同步规划、建设、交付学校;5年之内消除大班额,不达标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处分直接责任人。
【背景】
历时3年起草新《办法(修订草案)》
根据1984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我省于1986年10月公布施行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和义务性,同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体制、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我省现在施行的《办法》是1995年10月根据河南义务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过的。”省教育厅厅长王艳玲表示,我省现行的《办法》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王艳玲介绍,从2010年起,省教育厅着手开展《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近3年来,多次赴基层调研、论证,与省辖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人、学校校长、教师座谈,并在网上全文刊登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今年8月31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变化】
义务教育不收借读费、教科书费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实施义务教育,除了以前规定的不收取学生的学费、杂费之外,还不能收取借读费和教科书费。
在实施方面,新增3条要求: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学校应当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绝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勒令学生停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教师待遇方面,《办法(修订草案)》新增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提高农村地区学校教师的待遇,解决教师生活问题。
公办学校须公布接收学生情况
我省现行的《办法》规定,公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办法(修订草案)》新增一项内容:公办学校须公布接收学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