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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2013年西安中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

2013-04-26 14:58:53佚名

2013年西安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加分录取照顾政策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按照录取控制线10%的标准,增加录取总分后,参加招生录取。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人子女;

  2.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

  3.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4.烈士子女;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按照录取控制线5%的标准,增加录取总分后,参加招生录取。

  1.作战部队军人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军人子女;

  3.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增加录取总分10分后,参加招生录取。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残疾人民警察;

  2.归侨考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侨眷子女;

  3.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西安市优秀学生干部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者;

  4.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青少年机器人联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全国一、二等奖者和陕西省、西安市一等奖者;

  5.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六名者,或为国家一级运动员者;

  6.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独女户和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女考生。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其他军人子女;

  2.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青少年机器人联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全国三等奖者和陕西省、西安市二、三等奖者;

  4.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西安市三好学生荣誉者;

  同一考生具有照顾政策的多项条件,按最高一项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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