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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2013-03-11 10:16:28佚名

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市、县(区)、乡(镇)、学校四级管理体制,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观管理,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向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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