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6)
第六章 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 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二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 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