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12-02-07 10:14:49.
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0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 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