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4)
2012-02-07 10:14:49.
第四章 借读
第十八条 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第十九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第二十二条 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