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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2)

2013-12-09 10:24:14佚名

深圳市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

参加中考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以后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报名条件和报考范围

  2014至2015年,继续实行过渡期政策:本方案公布前已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且具有就读学校学籍的随迁子女,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规定的义务教育就读条件,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按照我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所列户籍类型,报考相应的公办普高、民办普高和中职学校。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具有我市初三学籍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也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但仅限于参加民办普高自主招生,或回户籍地申请就读高中。

  2016至2018年,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其随迁子女符合我市义务教育就读条件并在我市具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按照我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所列户籍类型,报考相应的公办普高、民办普高和中职学校。具有我市3年完整初中学籍但不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也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但仅限于参加我市民办普高自主招生,或回户籍地申请就读高中。

  2019年后,根据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学位供给和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需求等情况,按照供需基本平衡的原则,可适当调整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年限、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随迁子女连续就学年限等要求。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并公布。

  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等相关优惠政策人员的随迁子女报名参加中考,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报名材料审核办法和相关要求

  市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房屋租赁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计划生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随迁子女中考报名材料审核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全市统一的指导性意见。

  各区教育部门做好中考报名统筹协调工作。各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初中学校(含辖区内市局直属学校)随迁子女中考报名材料的审核工作。各有关初中学校负责做好本校毕业生中考报名组织和网上报名把关工作。

  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为考生和家长提供便利。

  为维护公平公正,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考报考资格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中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已经取得高中学籍的,取消其学籍。高中学校不得超范围招生。对高中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招生部门不予办理录取手续,学籍管理部门不予承认学籍。对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者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联席会议,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实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完善保障措施,确保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顺利实施。

  市社工委充分发挥社会建设“织网工程”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平台作用,加强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相关电子数据的比对和复核工作。

  市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各区教育部门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学籍的审核工作,并统筹协调做好本区初中学校的中考报名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公安部门要及时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各区公安部门负责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审核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用地政策,解决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所需的教育设施用地指标等问题。

  市财政部门要把符合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纳入公共财政资助范围,健全经费保障,提高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积极为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创造条件。

  市、区规划国土、住房和建设、房屋租赁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购房或租房证明以及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审核。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的审核工作。

  市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各部门和初中学校开展中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全市中考考生报名资格进行抽查,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政策、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各区监察部门要对本区中考考生报名资格进行核查。

  市、区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参加中考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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