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合肥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分布(3)
7.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市,本人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本人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所属政府(管委会)的统筹领导下,结合全市义务教育三大提升工程的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关注热点问题。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工作。要加大对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的宣传,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实施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前预判,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利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宣传和解读。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访谈等方式,面对面为群众释疑解惑,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完善监察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进行全程性监控,确保招生入学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落实问责制度,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凡发生违规招生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特长生招收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受到教育主管部门通报的,限期整改,整改结果与年检挂钩。
合肥市教育局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