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合肥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分布(2)
1.小学入学
凡户口在我市且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2.初中招生
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集体报名。在外地就读回本县(市)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表(学校盖章)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
(二)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需要,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含招生广告)及报名时间须报经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备案,并及时在学校和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各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学校须在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
(三)特长生招生
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名单见附件1)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名义进行招生。已经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要逐步取消该项招生。特长生招收工作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招生办法,严禁组织文化课考试。招收比例遵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特殊群体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全市规定时间内,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公布接收随迁子女学校名单,并统筹安排入学工作。随迁子女入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居住证(持证居住满1年)、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等材料。
2.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县(市)聋哑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全市盲童和市区聋哑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
3.农村留守儿童入学。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农村寄宿制学校须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4.港澳台胞、侨居人员及外籍人士子女入学。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由县(市)区侨(台)务部门出具证明,外籍人士子女由市外侨办出具证明,以上人员子女凭证明由居住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5.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入学。执行《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对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市教育局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落实。
6.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实际居住材料等,由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