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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青岛中考政策微调 第一第二志愿仍可平行填报(2)

2009-04-22 16:32:44佚名

  2.优秀学生推荐直升录取政策保持不变

  青岛二中、五十八中各招收100人,青岛一中、九中各招收50人。直升生由初中学校分别向4所高中学校推荐,推荐总数不超过本校符合条件的九年级学生总数的4.5%。被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初中学业考试,属计划内招生。

  3.指标生、直升生名额分配及报名办法保持不变

  市教育局按4所高中的招生计划,分学校、按比例分别计算出各区(局属初中学校)应推荐到4所高中指标生、直升生的总人数。区教体局根据初中毕业生人数和各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情况,计算出各区属初中学校应推荐的指标生、直升生的人数。被推选的学生只能报同一所学校的直升生和指标生,不能兼报其他学校。没有被高中学校录取的直升生,第一志愿仍报考该高中学校,享受该高中学校的指标生待遇。

  各区教体局要平均向各初中学校分配人数,不得突破正常分配比例而向个别初中学校倾斜。

  4.局属普通高中录取继续实行第一第二志愿平行政策

  普通高中根据考生志愿、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普通高中仍填报三个志愿,其中,第一志愿与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第一志愿落榜,不降分,可参加第二志愿学校录取。第二志愿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再招收第三志愿考生。第二志愿没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从第三志愿考生中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从服从分配的考生中录取。

  5.差额录取、特长生录取和择校生录取政策不变

  差额录取办法保持不变,即按一批次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1:1.05比例向高中学校投档,由高中学校按差额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学校艺体特长生录取名额每班两名,考生可到第一志愿高中学校报名,具体招生办法不变。在择校生录取中,只录取填写了该高中择校志愿的学生,无择校志愿的不予录取。择校生录取按志愿顺序,第一志愿完成计划内招生的高中学校,择校生从第一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第二志愿完成计划内招生的,择校生从第一、二志愿中择优录取;第三志愿完成招生计划的,择校生从第一、二、三志愿中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6.直升生、指标生推荐评选资格执行新的条件

  从2009年开始,初中学校推荐、评选直升生和指标生,需从在注册初中学校连续就读三年(因户籍、房产发生变化等而进行的正常转学的学生需连续在该校就读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学生中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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