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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沙中考推荐生招生实施办法(2)

2017-03-20 11:31:37长沙市教育局


  (二)征求意见

  推荐教师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必须正式找学生本人谈话,了解学生的理想、信念、性格、志趣,进一步核实考试失误的原因,并征求学生本人是否愿意披露考试失误原因的意见。凡不同意披露考试失误原因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学生,推荐教师应终止对其的推荐工作。

  (三)起草推荐信

  推荐教师根据调查核实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起草推荐信。推荐信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初中三年各门课程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的发展状况以及个性特长等方面的情况,必须真实清楚地说明此次学业考试失误的原因。推荐信必须有力地论证考试失误的偶然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张榜公示

  初中学校应将推荐教师的推荐信公示三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员工的意见。

  (五)核准上报

  推荐信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学生初中各学年的终结性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原始依据以及推荐教师的简历表提交学校核准后报市(区)教育局审定。

  (六)审批录取

  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上报材料的核实情况以及高中招生学校的录取意向,将被推荐学生的档案材料及推荐信转交高中招生学校。高中招生学校在综合考察被推荐学生的基础上自主录取。

  五、工作要求

  1.一名被推荐学生须有两名具有推荐资格的教师同时为其提供推荐信。两名推荐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进行调查了解,不得随意缩减程序。享有推荐权的教师,一年只能推荐一名本校初中应届毕业生。

  2.凡推荐教师与被推荐学生是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该教师必须回避,不得推荐。

  3.推荐教师必须签订诚信协议,不得滥用推荐权。

  4.市教育局中招办建立推荐生监控制度。凡发现在推荐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学生推荐生资格,取消该教师终身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各县(市、区)推荐生招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长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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