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中小学性侵 将问责发案地领导(3)
2013-10-21 10:42:00重庆中考网编辑整理
落实
预防不力将进行问责
少年儿童防性侵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涉及教育、管理、应对处理的各个环节。《意见》从加强预防性侵犯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密切家校联系、积极应对性侵犯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等方面对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各地教育、公安、团组织、妇联组织在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又强调了四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迅速行动起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因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开展不力,而导致多起性侵少年儿童事件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要进行问责。
【链接】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等几种罪名。
其中,第二百三十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