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加分政策(2)
2、素质教育类加分
⑴科技类
|
项 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
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
10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原则上应为个人项目比赛,集体项目比赛的加分由市教育局认定 |
|
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二、三等奖者 |
8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
|
在省教育厅与省科协共同组织的省级科技发明、科学论文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
5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
|
在团省委、省教育厅组织的“亿利达”杯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
5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
|
在成都市教育局组织或成都市教育局与市科协共同组织的市级科技比赛(电子制作、机械模型、创造发明、科技论文、信息学)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
5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⑵体育类
|
项 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
参加规定比赛(限单项及团体项目中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的50%队员),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一级的学生运动员。 |
10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规定比赛见附件。凡参加省级比赛并取得名次和达到相应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学生必须有参加《成都市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系列选拔赛》(成都市教育局及体育局举办的比赛)的经历及获奖记录。 |
|
参加规定比赛(限单项及团体项目中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的50%队员),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二级的学生运动员。 |
8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
|
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第一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第一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 |
8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
|
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第二、三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第二、三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 |
5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