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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丰台区义务教育学生转学办理办法(3)

2018-12-28 15:47:37田小会


  第二部分 转出

  在本区就读的学生转出到本市其它学校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或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就读学校同意,区jw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在本区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就读学校同意,区jw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原则上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出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部分 附则

  1.外籍、港澳台学生转学按市jw相关规定执行。

  2.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材料,将取消学生转学资格。

  3.本办法由丰台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丰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办理办法(试行)》(丰教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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