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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中招录取工作的通知(3)

2016-07-01 15:04:55紫涵

  三、有关规定

  录取中涉及的考生报考资格及可报考学校类别、加(减)分政策、优先录取政策、特殊学生的录取政策等均按《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16〕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关于招生考试总分相同考生的录取原则

  各批次录取中遇考生招生考试总分相同时,未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和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优先录取,然后依次以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五个单科成绩仍相同,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录取。

  (二)关于考生录取资格

  1.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具备报考资格。

  2.除政策规定可以免试直升的学生外,招生学校只能录取已参加中招体检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录取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

  4.已被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其后各招生方式的录取。

  (三)关于体检标准

  招生学校要按照国家体检标准录取学生,不能因专业(工种)情况特殊而自定体检标准。

  职业高中根据专业性质分别执行中专体检标准或技工学校体检标准。如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没有包括某些专业(工种),经考试院中招办和体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可按相近标准执行。

  (四)关于退档

  1.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国家体检标准的,可以退档。

  2.报考汽车驾驶专业的学生,年龄不满16周岁(2000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的,可以退档。

  3.经确认有其他原因的,可以退档。

  (五)关于档案管理

  全体考生(含往届生)均需建立电子档案。考生各种原始材料由毕业学校或区中招办负责保管。保管时间为一年。

  招生学校要及时下载录取考生电子档案,打印存档并妥善保管。

  (六)关于录取通知书发放

  中招录取通知书和信封委托海淀区邮电局学院路支局征订、打印和投递,具体要求见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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