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京中招计划说明公布(4)
四、有关政策
(一)所有要求升学的考生均须参加2015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均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考试的学生。
(二)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初三年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以保送到在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三)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参加招生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普通高中。
(四)有关加分规定。
1.对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照顾。
2.根据《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联〔2013〕1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考生落实照顾加分政策。
3.对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对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4.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5.凡享受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考生将于5月14日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进行公示。
(五)往届生按文化课考试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
(六)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对所录学生前三年执行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不接收转学生;四至五年级执行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完成中职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可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完成五年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者,可取得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学生入学后,一至三年级按照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四至五年级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七)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3+2”中高职衔接办学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京教职成〔2015〕2号)精神,经市教委确定的中高职衔接办学改革试点项目招收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满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即可成班建制参加相应高等职业院校自主组织的转段考试(列入当年自主招生计划),淘汰率一般不超过5%,通过考试的学生,即可进入相应高等职业院校学习。
(八)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的通知》(京教职成〔2015〕5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的补充通知》(京教职成〔2015〕8号)精神,自2015年起,支持部分职业院校与示范高中、本科院校、国内外大企业合作,选择对接产业发展的优势专业招收具有升学资格的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完成高中阶段基础文化课学习后,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和本科专业教育(其中本科教育通过专升本转段录取)。
(九)根据市公安局文件(京公人管字〔2003〕511号)规定,本市农业户籍的考生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普通高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试点校录取,入学后可自愿转为非农业户籍。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持盖有北京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和录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手续。
(十)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精神,对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