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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沧州普通高中中考招生方案公布(3)

2018-05-10 15:55:47中考网编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

  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

  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

  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

  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

  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

  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

  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

  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

  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干扰学生网上报名和网上填报志愿;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初中学校及教师

  不得擅自泄露考试和生源信息,对严重干扰全市招生秩序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高一新生要发放制式通知书。

  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省规定按时由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汇总招生计划并函告沧州市教育局,我市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凡外地到我市违规录取的学生,按省规定一律不予学籍调档。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区域内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与管理,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努力营造良好招生环境。

  4、规范学籍注册。市、县基础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据招生考试部门提供的学生录取名单,进行学籍审核调档工作,及时、准确办理学籍手续,对于没有中考成绩或违规擅自招录的学生,不提供学籍手续办理,无学籍造成的责任由招生学校承担。高一新生学籍全部实行电子注册,全国统一管理。各学校要按规定时间注册高中学籍。在新生注册时,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规定班容量进行。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5、控制优质高中生源外流。控制高中优质生源外流,是保证我市高中教育发展的必要生源基础,要把高中招生、控制生源外流作为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要站在政治高度,关注优质生源动态,既要做好培养优质生源工作也要做好为我市高中输送优质生源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控制生源外流工作。高中学校要发挥招生工作的主导作用,初中学校要强化生源管理主体意识,积极配合高中学校做好生源管理工作,宣传在我市就读高中的优势,加强对初中学生的正面引导和教育。

  6、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初中学校要通过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中招生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要以教育部“十严禁”作为宣传重点,特别是要将第十条“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宣传到每一位初中毕业生及学生家长,让学生明白,家长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全市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大力宣传我市近年来高中教育取得成绩和高中学校办学特色,各高中学校要与初中学校积极互动对接,组织专门家长会、参观活动等让广大学生及家长了解、理解和支持我市高中教育发展,正确理解政策,打消疑虑,留在本市就读高中。

  7、做好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总结工作。各县(市、区)和学校在贯彻执行本文件过程中,要注意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制度和改革高中招生办法奠定基础。各县(市、区)要在2018年9月1日前,做好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8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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