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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沧州普通高中中考招生方案公布(2)

2018-05-10 15:55:47中考网编辑


  3、考试组织。文化科目考试由市、县招生部门组织实施;体育考试由市教育局思政办组织实施;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考试由市教育局装备中心组织实施;信息技术考试由市教育局电教中心组织实施;地理生物考试由市教育局教科所组织命题;网上报名、阅卷、填报志愿由市考试院组织实施;中考试卷分析、评估及教学指导由市、县教研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密切合作,各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分别另行通知,确保2018年我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顺利完成。

  (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1、制定下达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普通高中学校按省市有关要求提出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育局根据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各学校的培养能力以及社会需求,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等情况,审核上报招生计划,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省教育厅足额一次性下达各校招生计划,不得更改和追加,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23515”(20轨、3000在校生、5万建筑平米、150亩占地面积)标准和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班额,原则上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不得少于1000人,制定招生计划,具体计划数参照上一年实际招生人数。我市省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计划、招生方案需报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招生范围另见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通知。

  2、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录取。各县按核定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定录取参考线,然后按核定的指标和考生志愿在每所初中学校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录取线上生源不足,可以降分录取,降分幅度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但不能低于40分。降分后线上考生仍不足分配指标的,空余指标统一调剂使用,不再分配到初中学校,在全部志愿考生中按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果遇到末位录取考生分数并列的情况,则依次比较其数学、语文和英语成绩,录满为止。

  3、市辖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即一中、二中、三中)公助生录取。指标分配:按市直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分配指标,各初中学校毕业生参与公助生指标分配的资格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市考试院严格把关。

  录取方法:按考生志愿和核定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出录取参考线。在录取参考线上按分配的指标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录取参考线上生源不足可降40分录取。

  为促进薄弱学校发展,沧州市民族中学、沧州市八中北校区(外国语学校)、沧州市第九中学、市开发区中心学校、沧州市第十中学、沧州市第十一中学和华北油田沧州学校可降50分录取。

  降分后仍生源不足,指标上收;上线学生因故不去一中、二中、三中就读,指标上收。两项上收的指标统一调剂使用,在市区志愿考生中按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末位录取考生并列的情况依据前面所述办法进行。

  4、沧州市第一中学继续举办“农村实验班”、“北大班”和“圆梦班”。具体招生人数、办法和程序按往年要求执行,并在录取过程中适当制定最低控制线。

  此外,沧州市第二中学今年举办“新高考实验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招生考试保障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保证中考政策落实到位。市教育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招生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过程监督,具体安排参照往年落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细化办法,既要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开展,又要控制本地生源外流,确保我市中考和普通高中招生有序进行。

  2、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制定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省教育厅文件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初中学校下达升普通高中指标。同时,要加强组织保障,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3、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

  4、兼顾中职招生,推进我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统筹招生计划: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实际培养能力,参照教育部规定的职普招生原则,合理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中职招生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招生。适当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全市职普招生计划,中考结束后适当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原则上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最低控制线以下学生。做好宣传教育和招生指导工作:全市各初中学校在中考备考过程中,充分考虑每个学生的意愿和发展潜力,通过致初中毕业生家长一封信等方式,正确做好宣传教育和招生指导工作,使广大初中毕业生进入适合的学校就读,强化我市优质生源建设,推动全市职普协调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进程。

  (二)保障各类考生中考公平

  1、规范中考招生加分项目。我市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等有关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在中专、中职、高职院校招生时,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在普通高中招生时,我市今年继续执行仅对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的政策。

  2、规范学籍管理。各初中学校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一生一学籍号,任何学校不得一生多号或一号多生搞弄虚作假。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格履行转出、转入等手续,初三学生不准转学,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严肃查处,减少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分配指标,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主动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普通高中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分数和时间、程序等各个关键环节全面向社会公开、公示,做到阳光录取、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招生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2、核查中考报名。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中考,没有中考成绩的学生不颁发初中毕业证、不予注册高中阶段学籍。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考报名人数与学籍人数的核准工作,即:根据全国学籍管理平台中各校初三学生人数,逐校比对中考报名人数,达到学籍人数与中考报名人数相对一致,学籍学校与中考报名学校一致。

  凡发现变相提高升学率而限制学生参加中考,或在籍其他初中而在本校报考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减少或取消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标。同时,按照省规定,严格控制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可以报考中专、中职等院校。

  在核查全市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情况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核查当年初一入学人数,对学生流失情况逐校核查,逐一说明流失原因,并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3、规范录取程序。各普通高中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规范细节和环节。所有普通高中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

  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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