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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门市普通高中招生方案公布(3)

2018-04-23 15:15:31中考网编辑


  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201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

  2.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按考生的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3.经各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符合我市中考政策的随迁子女考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录取资格。

  (一)录取批次

  各类招生学校应按照中招录取工作的时间安排,分批录取。

  1.第一批:普通高中

  第一阶段: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

  第二阶段:其他普通高中。

  2.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二)录取档案管理

  1.各初中学校必须按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准确和安全。

  2.高中阶段学校必须把考生的录取数据与学籍数据准确对接,建立完整学生档案,并于9月26日前将已建档的录取名册发至本地招生部门,各市、区汇总后报送江门市招生办。

  3.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三)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办学行为

  各市、区教育局必须成立招生录取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招生录取的统筹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招,实施阳光招生。要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杜绝虚假招生信息。禁止地方保护、抢拉生源、“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行为。严禁社会“中介”组织利用中职学校进行招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符合下列照顾政策的考生,经各市、区招生部门审核并公示后,可以给予照顾录取:

  军警和基层干部子女按如下规定执行:

  1.军人子女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须提供相关证件、服役部队以及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2.复退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2017〕-2号)执行(须提供相关证件和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参照公安部和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须提供相关证件和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

  4.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优待政策参照关于印发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17〕44号)执行(须提供相关证件和县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证明)。

  (一)具有江门市户口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省籍同胞子女降10分录取(须提供县区级以上侨务或者台湾事务部门证明)。

  (二)考生户口及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考生户口及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二女的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中考者给予降5分录取(须提供相关证件,并经县区级以上计生部门审核通过)。

  (三)具有江门市户口,符合广东省少数民族招生录取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降10分录取(须提供户口簿原件)。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政策,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须填写相关申报表格,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学校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相关考生名单分类整理成册,报送各市、区招生部门审批。各市、区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必须将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名单进行为期一周时间公示,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考生提交照顾录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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