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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通知(2)

2017-07-06 14:02:38紫小涵

  二、 招生简章编制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以下简称“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中招办负责;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

  各区和学校要加强对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的领导,按照2017年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调整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三、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报考资格

  1.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可以报名、报考。

  2.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可以报名、报考。

  3.无本市正式户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市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可以报名并报考相应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教委开具“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的人员子女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籍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有首钢矿业公司开具的职工子女证明的河北省户籍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的“化六建北京分公司子女身份证明”的非本市户籍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通州区普通高中及其他规定可以报考的学校。

  4.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精神,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升学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报名并报考中等职业学校:

  (1)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暂住证(或居住登记卡、居住证)或工作居住证;

  (2)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3)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

  (4)进城务工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已满3年(不含补缴);

  (5)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

  5.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学生可以报名借考。

  6.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不得报名。

  (二)报名、报考工作

  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均须进行报名。应届初三年级学生报名信息从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中提取,各区要按照市教委要求认真检测本区初三年级学生CMIS数据,并组织考生对本人报名信息进行核查,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学籍(往届生为原学籍学校所在区)和户籍不在同一区的本市户籍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选择回户籍所在区报考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区中招办确认并办理报考手续。非本市户籍考生应在学籍所在区进行报名借考。

  考生须按学籍所在区参加特长生招生。回户籍所在区报考的考生,报考城区学校面向城区和郊区招生的特长生项目,其学籍和户籍须同属城区或者同属于郊区。

  具有普通高中升学资格且具有同一学校连续三年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参加名额分配招生。往届生、外省回京报名考生以及回户籍报考考生不能参加名额分配招生。

  具有升学资格的本市正式户籍考生可以参加贯通项目招生。

  学籍信息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内的信息确定。

  各区要严格审查考生报名报考资格和有关学籍信息,确保考生报名报考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报名、志愿等信息确认单不得涂改,家长或监护人要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报名结束后,各初中校要公示本校具有参加名额分配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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