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要求各地要严格遵守《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六不准》
2011-10-08 11:06:51佚名
一是维护中招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未经教育厅批准,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增加考试科目和学科考试分数。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提前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已经组织的,不得作为录取依据,并退还所收费用;已经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二是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普通高中宏志班、实验班和民办学校外,任何学校不得跨省辖市面向全省招生。宏志班的招生仍按前年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中“宏志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393号)执行。国际班的招生及管理我厅另文下发。
三是关于普通高中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含高中分校)的招生要严格按照“四独立”的要求,单独核定招生计划,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单独发放录取通知书,单独编班,单独组织教育教学,严禁“一校两制”。凡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要坚决停止招生。所有改制学校(含分校)一律在学校所在省辖市范围内招生,严禁跨省辖市招生。
四是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择校生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人数)的30%以下,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再提高;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五是规范招生宣传。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教学〔2007〕180号)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发布招生信息,不准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六是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任何学校不准违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