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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学籍管理规定(4)

2017-05-03 15:08:45中考网编辑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等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经教育,留校察看期间仍不悔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慎重适当的原则。处理结论应该与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见面,要允许其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者;

  2.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

  3.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该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应该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4.原则上应取得相应或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学校负责采集并审核毕业生有关信息,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四十三条对达到规定的学习年限、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或仍有部分课程经2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或仍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时间计算。

  第四十四条对未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毕业验印名册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习证明,由市教育局审核并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学校和各区教育局应该指定专人,及时、准确地在武汉市及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七条各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区教育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学校和各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东部、中部和西部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的学校双方应该是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

  联合办学双方应该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前应报市教育局备案。

  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公布)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学籍管理存在问题的中等职业学校,市教育局将视具体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重点评审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教育局之前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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