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4)
七、政策照顾
根据市教委关于对2017 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军人子女等给予政策照顾的有关政策,今年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军人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照顾。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在其学业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 分。
2016 至2017 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
2016 年评选出的“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
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
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 年以上,回国后在3 年内参加学业考试)。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可享受降分。
烈士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升学时降20 分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升学时降10 分录取。
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军人的子女升学时降5 分录取。
3.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现役军人子女。
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
2016 至2017 学年度区级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4.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照顾条件的,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
政策照顾的申报审核工作按《市中招办关于做好2017 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津招办中发〔2017〕7 号)办理。
八、新生入学
1.招生学校须根据市中招办核准的本校考生录取名册,向已录取新生发放加盖招生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2.已被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准考证(或身份证、户口薄)、招生学校开具的《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档案接转单》(以下简称“档案接转单”),到初中毕业学校领取纸介质档案。各初中学校应在核实考生证件及录取通知书等信息无误后,在档案接转单上签字和加盖学校印章,并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考生持纸介质档案到招生学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3.招生学校须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