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出台初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初中
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由市教委统一确认的初中学生学籍号,注册初中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须持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区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就近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
高中
未参加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
已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空挂学籍,违反者将被取消学籍。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艺体类高中学生、普通高中艺体班学生不得转入到普通高中学校。
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本市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近日,市教委重新制订了《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初中生与高中生都不得空挂学籍。据了解,两个“办法”都于本学期开始实行。
按照《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均衡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由市教委统一确认的初中学生学籍号,注册初中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须持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区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就近安排学生入学就读。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参照跨省转学流程办理。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当年颁布的招生政策规定入学,未参加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由市教委确认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注册高中学籍。市教委对其沿用的全国学籍号进行确认并生成本市高中学段的学籍辅号。学籍辅号由市教委统一编制。已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空挂学籍,违反者将被取消学籍。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艺体类高中学生、普通高中艺体班学生不得转入到普通高中学校。在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自愿转入到中职类学校的,转出校要报送到区县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县统一上报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