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回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优秀生、优抚对象等给予加分或政策优待规定的通知
2013-06-06 10:02:57佚名
津教委〔2011〕62号
关于对回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优秀生、优抚
对象等给予加分或政策优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滨海新区教育局,企业办学单位,直属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各部委有关优抚等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并要求回津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归侨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优待。具体规定如下:
一、优待和加分范围
㈠凡符合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对各类优抚对象子女进行入学优待规定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符合条件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升学中给予政策优待。优待对象及优待办法按照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对201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津教委〔2010〕44号)附件2:《关于对201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升学优待暂行办法》执行。
㈡2010至2011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省、自治区)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升学总成绩加5分。每名考生只能加分一次。
㈢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升学总成绩加5分。每名考生只能加分一次。
二、优待和加分办法
既符合升学加分条件,又符合升学优待条件的,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升学加分或升学优待。
此项工作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具体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