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落实国家各部委有关优抚等政策,今年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军人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照顾。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平公正。要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现将《2013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对2012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津教委〔2012〕30号)、《关于对回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优秀生、优抚对象等给予加分或政策优待规定的通知》(津教委〔2011〕62号)和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政联〔2012〕1号),现就做好今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核
凡符合政策照顾范围内的考生须填写由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印制的《2013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表),然后到有关单位审核,审核盖章(或出具证明)单位如下:
1.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由学校统一到区县中招办审核登记。
2.归侨子女、归侨考生、华侨在国内子女: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3.台湾省籍考生: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宣传处。
4.援藏、援疆人员子女:派出单位局(总公司)组织(人事)处。
5.少数民族考生:由考生所在校派专人到区县民族宗教办公室集中办理。
6.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市外国专家局。
7.驻津部队军人子女须出具军人所属部队师以上(含师级)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非驻津部队军人子女须出具军人所属部队军以上单位干部部门的身份认定证明。
8.烈士子女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9.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须出具天津市公安局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
10.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须出具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11.区(县)级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不填写《审核表》,只在《2013年天津市八、九年级学生基本信息采集登记表》"同等优先"一栏中体现。
12.上述范围(不含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内的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并回津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须提供原户籍所在市(省、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其中: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所在地市一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报相关区县中招办审核。
二、申报和审核工作时间
1.到各部门申报和审核工作在4月24日(周三)至4月26日(周五)期间完成,逾期不再补办。
2.军人子女升学政策照顾的审核认定由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干部处负责,并于4月26日前将相关材料转交中招办。
3.各学校负责审核、汇总享受政策照顾学生名册,于5月20日报中招办,并做好为建立考生电子档案所要求的加分信息采集工作(系统内采集时间看群里通知)。
4.学生申报手续完成后,由学校负责将《审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装入学生纸介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