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优待和加分实施意见
根据市教委制定的对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等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市中招办拟定了初中毕业生升学加分工作实施意见,现对今年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加分工作实施意见做如下说明:
一、申报及审核
凡符合201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优待(或优秀生加分)范围内的考生,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毕业学校领取和填写由市中招办统一印制的《2010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优待(或优秀生加分)审核表》。审核表须经有关单位审核盖章。
(一)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和“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须将盖有市教委公章的登记表交到学校,由学校统一到区县中招办审核登记。
(二)归侨子女、归侨考生、华侨在国内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员子女等的审核
1、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负责对归侨子女、归侨考生、华侨在国内子女资格进行审核。
2、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宣传处负责对台湾省籍考生资格进行审核。
3、派出单位局(总公司)组织(人事)处负责对援藏、援疆人员子女资格进行审核。
4、区县民族宗教办公室负责对少数民族考生资格进行审核。
5、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对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资格进行审核。
(三)优待对象的审核
1、烈士子女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出具其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其身份的证明;现役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出具所属部队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须出具天津市公安局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
4、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须出具所属部队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和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5、现役军人子女须出具军人的相关证件及所属部队师旅级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6、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须出具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二、办理时间
4月19日(周一)至4月23日(周五),考生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逾期不再补办。
三、要求
为了做好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优待和加分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在招生工作中开展“阳光工程”的要求,今年本市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优待和加分的情况进行公示。
政策照顾代码 政策照顾名称
A 市级三好学生
B 市级优秀学生干部
C “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
I 归侨考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
J 台湾省籍考生
K 少数民族考生
L 援藏、援疆人员子女
M 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
N 烈士子女
O 驻边境、沙漠区、三类地区及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P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Q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