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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考报名“1+5”文件的规定

2013-04-17 09:59:42佚名

  深圳中考网 2005年8月,深圳出台了《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户籍、居住、就业、计生、教育管理等5个配套文件(简称 “1+5”文件)。5个配套文件包括《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住人口子女在深圳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接受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解决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第四条

  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教育发展规划,要把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落实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主管部门,将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督促各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年度发展计划,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增加资金安排力度,保证我市中小学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满足义务教育学位需求。

  规划部门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配置教育设施,立足城市发展的实际,考虑教育长远发展的要求。

  国土房产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留足教育用地,保障教育发展项目用地。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在校生的实际数量,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数。

  财政部门按教职工编制数核拨公办学校人员经费,按公办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和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拨付学校日常公用经费。

  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和居住证时,收录暂住人口在深居住年限等信息,及时提供6—15周岁暂住人口的有关数据。

  劳动部门对暂住人口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出具或查验有效证明。

  人口计生部门为暂住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街道办事处为暂住人口出具或查验房屋租赁证明。

  物价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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