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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考考生与家长在考前需了解的考场违纪行为处罚规定

2011-06-17 10:20:44佚名

  一、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30%:

  ⒈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的;

  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⒊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⒈不按指定的考场、考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⒉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生号、座位号的;

  ⒊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三、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⒈旁窥两次,被监考员发现并发出警告后仍再犯的;

  ⒉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或警告,影响他人答卷的;

  ⒊接受由试室外任何人传递的任何条子的。

  ⒋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的;

  ⒌互相交换试卷、答案、答题卡的;

  ⒍向他人传递条子或答案的;

  ⒎在试卷、答卷、答题卡上做标记的;

  ⒏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⒐开考15分钟后进入试室或在开考后不到30分钟退出试室的;

  ⒑在考试时间内非因特殊原因,未经监考员批准离开试室的;

  11.在评卷中被认定答卷雷同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⒈冒他人名字考试或请他人冒名考试的;

  ⒉考试进行时故意把试卷、答案、答题卡带出试室的;

  ⒊考试前后盗窃试卷的;

  ⒋考试前后出售泄密的本次试卷或答案,或以任何形式获取了泄密的本次试卷、答案的;

  ⒌伪造证明、证件、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

  ⒍考试进行时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试管理人员人身安全的;

  ⒎在两科以上考试有本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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