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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沈阳中考招生简章之加分及照顾录取办法

2012-05-22 18:43:52佚名

  加分及照顾录取办法

  1.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 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考生,加5分参加录取。

  2.烈士子女按照本人意愿保送到本 市重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

  4.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 (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

  5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照顾5分参加录取。

  6.“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考生, 报考师范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照顾10分参加录取。

  7.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市 级优秀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考生,在总分相同、志愿

  顺序相同时优先录取。

  8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报考师范学校和普通中专,在总分相同、志愿顺序相同时优先录取。

  军人子女加分及照顾录取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均含同批次录取学校。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种,不可兼得。体育、艺术特优生招生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成绩与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上加分。

  5月21日~6月12日,符合加分条 件的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可直接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区、县(市)招考办;具备其他加分及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填写〈沈阳市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及照顾录取登记表),持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到主管部门(烈士子女到沈阳警备区政治部、市公安局或市民政局,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到市侨务办公室,台胞子女到市台联,援藏干部子女、援疆干部子女到市委组织部,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到市民委,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到市公安局,市级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团员、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团干部、市文明学生到市教育局德育处)办理审核手续后,交区、县(市)招考办,逾期不予办理。毕业生学校要张榜公示本校取得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考生名单。市招考办通过“沈阳招生考试网”公示全市取得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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