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石家庄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通知(2)
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各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擅自举办“国际班”和违规开设国际课程。
继续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不低于80%的比例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并完善操作办法。
四、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县(市)属学校(含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区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五区区属学校在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范围内招生,市直属学校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驻县市属学校除外)。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
五、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一)招生宣传。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不进行招生宣传。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局和生源地教育局备案。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或家长。招生宣传主要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不得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二)中考报名。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中考报名。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意愿,严禁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三)统一考试。凡在我市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所有初中往届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含民办)、“3+4”本科和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院校。
严禁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任何学校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自行组织招生考试,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承诺录取。
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学校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点方案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填报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五)实施录取。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行统一录取,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的试点学校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以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对于自行录取“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