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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石家庄市初中毕业与升学体育考试实施方案(3)

2016-05-06 13:47:53紫涵

  (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利用从事监考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2.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考场的;

  3.在考试标准掌握上有严重失误的;

  4.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5.擅自更改考生成绩的;

  6.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的;

  7.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8.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其他违反监考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免考与缓考

  各学校要做好考前考生的体检工作,身体状况符合条件者才能参加考试。为确保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各学校应与家长签署《体育考试考生家长知情同意书》,学校备案。残疾或因病不适宜运动的考生可申请免考或缓考。

  (一)免考

  1、对因残疾、疾病(心脏病、哮喘、癫痫等)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持残疾证、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的病例和检查资料,可免予体育考试,按满分的70%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2、因临时伤、病申请免考体育的考生,经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体育考试满分的60%计入升学考试总分(不能申请免试其中某一单项)。

  3、申请免考的考生,需填写病、残申请表,持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申请表要有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经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校长签署意见,学校审核批准,报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入学生档案。免考名单要在学校公示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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