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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中招工作实施意见

2012-06-15 14:57:38佚名

各县(市)、区招办,各招生学校:

  根据河北省招委冀招委中{2012}2号和市教育局石教『2012』9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2年中招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及有关事宜安排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今年中招工作。

  一、考试及阅卷登统

  升学文化课考试工作由市考试院统一管理,随全省统一考试。考试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招办具体负责考试的实施。市考试院负责市区考生和各县(市)、矿区报考省级示范性高中类考生的阅卷、登统工作,其它考生的阅卷、登统工作由各县(市)、矿区招办负责。各县(市)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各自阅卷部分的成绩报市考试院。考试院负责向社会统一公布中考成绩。

  二、招生计划

  市属学校(含市区学校)招生计划由市发改委和市教育局下达;省(部)属及外地市高职、中专招生计划由省考试院下达。面向全市招生的市属及市区普通高中、中专及五年制(含3+2)高职的招生计划由市考试院通过《石家庄市2012年中考招生简章》向社会统一公布,各县(市)、矿区属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各县(市)、矿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凡未在公布计划之列的学校一律不得在我市招生。招生计划一经公布一律不做调整,对违反规定招生的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招生管理

  1、市区(含开发区)普通高中、辛集中学、正定中学、石家庄实验中学、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五年制(或3+2)大专、中专、幼师、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考试院管理,各县(市)、矿区的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县(市)、矿区招生部门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普通中专学校在生源不足时可采取统一录取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但开学后(九月底前)所录取的新生要及时到市考试院办理审批手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实行自主招生,开学后可直接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国办普通高中设立的分校和依托国办学校设立的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市考试院统一管理,采用统一招生与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上述学校不招公助生。其他民办学校自主招生。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发区的考生均纳入裕华区统一管理,市五十四中按市区区属学校对待。

  4、往届初中毕业生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五年制大专及幼师专业。如发现违反规定填报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普通高中录取工作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分批次录取,每批录取时先录取公助生,后录取择校生,公助生包括统招生和分配生两部分。同一批次普通高中按照招生范围、招生计划、考生志愿,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依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省级示范性高中志愿的考生,其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等第不少于3个“A”且不得有“D”;报考市级示范性高中志愿的考生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等第不少于2个“A”且不得有“D”。

  1、在市区招生的省级示范性高中有:市一中、二中、师大附中、十五中、二十四中、五中、四中、六中、九中、十中、十七中、十八中、二十二中、二十三中、二十七中、四十一中、四十二中、四十三中、五十四中、精英中学;市级示范性高中有:十二中、十三中、十九中、二十一中、二十五中,四十九中。

  2、招生范围。市区普通高中只招收市区考生;市42中招收部分各县(市)考生;辛集中学、正定中学、石家庄实验中学招收各县(市)、矿区的示范性高中类考生;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招收各县(市)、矿区各类考生。

  市区各高中举办的国际班只招收市区考生,所招收的学生均为收费生。

  各国办高中分校面向全市(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生源范围)招生,全市各类考生均可报考。

  师大附中开办的“宏志班”50名面向全省招生;市十七中(招收辛集、晋州、栾城、井陉、元氏、赵县、赞皇、高邑、新华、桥西、桥东、矿区的考生)、市二十七中(招收平山、灵寿、行唐、新乐、正定、无极、深泽、藁城、鹿泉、裕华、长安、高新区考生)承办的“宏志班”各招收50名;辛集中学和9中举办的“珍珠班”、42中的“福彩班”面向全市各招收50名;市15中及24中承办的“山区班”面向山区县各招收50名考生;以上招收的考生,均为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市15中“飞行员基地班”面向全市招生。上述学校的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文件精神执行,如招收不符合要求的考生,考试院一律不予审批。各初中学校要鼓励和支持考生按要求填报上述学校的志愿,但各招生学校不能到各县(市)抢拉生源,扰乱当地的招生秩序,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规范招生及招生宣传工作。

  3、普通高中录取共分三批。第一批为:市一中、市二中、辛集中学、正定中学、石家庄实验中学、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及上述学校的分校、特色班;第二批为:师大附中、十五中、二十四中、五中、四中、六中、九中、十中、十七中、十八中、二十二中、二十三中、二十七中、四十一中、四十二中、四十三中、五十四中、精英中学及上述学校的分校、特色班或依托本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第三批为:市区其它普通高中。每批设二个公助生志愿、一个择校生志愿、一个分校生(含国际班)志愿和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4、市区共有20所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分配生,包括:石家庄市1中、2中、4中、5中、6中、9中、10中、15中、17中、18中、22中、23中、24中、27中、41中、42中、43中、54中、师大附中、精英中学。高中分配生为公助生,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不用单独填报,其公助生第一志愿即被视为分配生志愿。录取办法为:待该批所有学校的统招生录取结束后录取分配生,按各高中学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浮50分为分配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凡第一志愿填报该学校志愿且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可参与分配生录取。录取按照各初中学校的分配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分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初中学校的分配生计划未完成的,其空余指标将调整为高中统招生,集中使用,面向市区第二次统一录取,此时,普通高中第二志愿将参与第二次统招生的录取。分配生录取结束后,市考试院会及时将录取信息通知各区教育局,各初中学校要将各招生学校的分配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录取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5、辛集中学、正定中学、石家庄实验中学、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分配生由各县(市)、矿区教育局按分配到本县(市)的计划,将其分配到各初中学校,考试院将按其分配后的计划,分学校录取,其录取原则、办法、程序同市区。各县(市)、矿区要将市属普通高中的分配生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计划及时上报市考试院。

  6根据市教育局规定,考生作为高中分配生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2012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从初一年级至初三年级均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含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转入、复学的学生),⑵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级不少于3个“A”,且不得有“D”。⑶中考成绩达到高中学校分配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

  不具备分配生条件的考生,不得被录取为高中分配生。学生被高中阶段学校正式录取后,入学报到时需同时提交入学通知书、准考证、初中学生档案。初中学生档案由学生就读高中学校负责保存。

  7、市区各高中分校、国际班或依托国办学校设立的民办学校在该批次择校生录取后进行,可采取统一招生与自主招生结合的办法,但要严格遵守招生政策,凡招收的石家庄市生源,其考生一律要填报志愿,由考试院按考生的志愿、成绩择优录取,具体录取事宜由学校与考试院协商确定。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乱许愿,乱拉生源,对不执行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明年将停止其在本市的招生。

  8、录取过程中出现分数并列时,并列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确保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9、普通高中音体美特长生与统招公助生同时录取。市6中、12中、38中、师大实验中学、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招收的音乐、美术、书法专业班,其录取办法为,专业成绩合格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他高中招收的音美类别考生均为特长生,其录取办法为,在文化成绩达到该校公助生录取线的80%后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体育特长生在其文化成绩达到该校公助生录取线的50%后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

  五、  职业学校录取工作

  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统招与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统一由市考试院管理。凡在我市招收的5年制(含3+2)大专、普通中专、幼师等学校的考生,必须经市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后再到相应的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中考成绩公布后,准备报考上述学校的考生,都要与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一样通过机读志愿卡填报志愿,各初中学校不得限制考生填报志愿。五年制(含3+2)大专只招收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普通中专在生源不足时,可以自主招生,录取往届初中毕业生,但要建立完整的新生档案并及时到市考试院办理新生录取手续。各招收普通中专(含五年制大专)新生的学校要于9月底以前到市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凡不经市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校负责。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自主招生,学生入学后可直接到相应的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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