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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规范校服采购管理 完善校服检测制度(2)

2013-03-11 09:37:01刘晓晶

  建立校服双重送检制度

  《意见》规定,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责任部门为市质量技监局)

  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批次校服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达各中小学校的校服,其质量标识应当完整齐全,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中小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当认真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责任部门为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

  各中小学校应当主动将校服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才可发放给学生使用。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建立和落实校服送检制度。(责任部门为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

  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

  根据《意见》,质量技监部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工商部门。本市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责任部门为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工商局)

  另外,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样结果,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各中小学校。(责任部门为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

  建立问题校服退赔和惩处机制

  《意见》指出,一旦发现采购的校服有质量问题,中小学校应当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同时,向质量技监部门举报,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责任部门为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

  校服生产企业如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校服,或者销售质量不合格校服的,由质量技监部门或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责任部门为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教育部门依法处理。(责任部门为市教委)

  此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意见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为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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