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周边等五种情况可设置道路停车场(2)
交警分区管辖每周巡视
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派员加强管理,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停放协管单位及时安排人员,落实管理职责,遵守以下服务规范: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严格遵守收费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停车收费设备及财政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停车泊位数量;工作人员需规范着装,佩戴服务牌证;对违反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各区(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将道路停车场清单及时发至执勤交警。“责任区”交警每周须对辖区内机动车道路停放情况进行一次巡视;道路停车专管交警每月须对道路停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通知》明确,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区(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在3日内会同区(县)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等部门,及时予以取缔。对占用人行道相连部分设置停车场的,应查阅产权资料,判断是否属于擅自占用道路行为。发现已设置的道路停车场对道路交通、通行安全存在较大影响,或停放需求发生明显变化的,应按相应程序进行调整或撤除。
此外,遇到道路养护、整治、拓宽、地下管线排放和改建需要的,区(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给予配合,对道路停车场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撤除。在道路恢复后应根据情况恢复原道路停车场设置,如恢复后的道路、交通情况已不合适恢复原停车场设置的,应按相应程序进行调整或撤除。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
1.断头路或四快二慢(含)车道以下,且交通流量较低的,没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2.城市道路人行道较宽的,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3.居民住宅区、医院、旅游景点、商业设施等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在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4.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道,可以在流量较低的时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的非主要道路,在接送学生、幼儿时段,可以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点,允许短时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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