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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2)

2012-04-11 10:58:49佚名


  五、文艺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制定招生办法,报区县教育局或学校主管部门确认后,于4月15日前通过学校网站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

  (二)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团员,经所在团队考核,被评为优秀团员,填写《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见附件3),经所在团队、就读学校、区县教育局及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认定,并在所就读学校校内公示一周后,才能取得文艺特长生资格。具备文艺特长生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名单须于4月30日前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由市、区县统一公示。

  (三)取得文艺特长生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填报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及相关专业。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对填报本校的文艺特长生进行专业测试后确定拟降分录取的文艺特长生名单,并于5月15日前将名单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由区县中招办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后,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统一公示。未被确定为拟降分录取的文艺特长生则进入中招后续的录取程序。

  (四)确定为拟降分录取的文艺特长生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考试,录取时按考生成绩及文艺特长生降分录取标准由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录取。

  六、文艺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上海市学生艺术团的规范管理。上海市各学生艺术团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艺术团队要明确推荐工作的责任人,建立健全推荐方法、艺术团团籍档案、优秀团员标准和考核推优程序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规范推优操作程序。经核准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以及拟降分录取的文艺特长生名单都必须公示。未经本校公示的考生,就读学校不得进行资格审查,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考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降分投档,招生学校不得降分录取。

  (三)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文艺特长生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文艺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凡未经规定程序甚至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取降分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录取资格和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对降分录取的文艺特长生应认真审核其艺术团团籍档案,了解其参与学校艺术活动、发挥艺术特长的情况。降分录取后,学校对降分录取的文艺特长生应有相应约定,以保证其参加学校对口艺术项目活动,否则退回原考分相应的学校。

  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文的有关精神,对市学生艺术团挂靠学校、市级文艺特色项目学校以及区县级艺术特色项目设置学校的文艺特长生招生工作制订相应实施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人数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八、按照市、区县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级艺术特色项目设置学校的文艺特长生招生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相应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县级艺术特色项目设置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应在本区县范围内进行。

  附件下载:2012年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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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分团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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