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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通知

2017-09-25 16:41:18紫小涵

  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局属普通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函﹝2017﹞1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课后服务工作定位。

  中小学课外服务工作是学校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学校规定课程教学之外开展的便民性服务措施。课后服务工作在全市义务教育段学校开展,主要解决学习日下午放学后小学低年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放学接送困难、在家无人照顾、安全存在隐患等社会难题。服务时间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学习日(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学校下午正常放学后,具体时间安排由各中小学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课后服务工作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各中小学要在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立足需求,积极作为,科学合理确定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安全保障措施等,主动告知学生、家长。建立健全家长自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课后服务工作制度。由有需求的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学校和家长签订学生课后服务委托协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二、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

  各中小学要结合实际,按照科学性和安全性相统一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课后服务内容一般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开展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与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活动,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组织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活动。

  三、创新课后服务形式。

  各中小学要加强学校管理,完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认真做好课后服务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中小学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学校家委会主导、学校参与配合”的服务模式,以学生家长为主体、并吸纳学校青年教师、退休老教师和社会志愿者等参与课后服务。有条件的中小学,可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有资质、有保障的校外社会机构参与课后服务。鼓励中小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联合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保障课后服务学生安全。

  各中小学要坚持把安全管理放在做好课后服务的首位,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由学校组织在校外实施课后服务的,要加强与综治、公安、卫生、食药监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在交通、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五、建立健全课后服务管理机制。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摸清群众需求,统筹规划部署本区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多方支持,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严禁中小学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可按照课时数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指导辖区内中小学校具体做好课后服务工作。要指导各地中小学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要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学校考评体系,加强督导检查。对于借机进行集体教学、补课或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区市、局属普通学校请于10月10日(星期二)前,将工作方案通过金宏网报市教育基础教育处(团委)。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基教处(团委)联系。

  联系人:苏延红 联系电话:85912995

  青岛市教育局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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