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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2015年南京市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的意见

2015-04-28 13:24:57南京市招生委员会

南京市2015年规范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行为的意见

 

各区教育局、各招生学校:

  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做好招生工作是教育服务于民、树立良好教育形象的直接体现。为认真做好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现将今年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

  经市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南京市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是指导今年我市招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今年的招生工作,总体上继续保持招生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实际情况,局部做了一些必要的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南京全市的发展和教育的实际。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必须认真执行。

  各区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依法规范招生收费行为。

  招生学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社会、学生及其家长;不以签约承诺进校、进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招生。

  初中学校不得向市、区招生办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信息,不得扣压、封锁各级招生部门关于考生录取工作的文件、材料和信息,不得通过向招生学校推荐生源等收取费用,不得强迫考生填报指定学校,不得弄虚作假放宽指标生报考资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本校中考成绩、排名等信息。

  二、严明纪律,规范招考机构的履职行为

  各级招生机构及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招生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指导和服务工作。在采集考生信息时,不得弄虚作假,隐瞒考生真实情况;在评卷工作中,严格监督和管理,不得发生失察、失误的情况;在录取过程中,不得更改考生志愿,不得以任何借口徇私舞弊或未经集体研究“暗箱”操作,不得为考生出具任何虚假证明。切实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和录取等工作。如本人属于回避对象,但未向组织申明的,或本人已申明,而主管负责人仍安排其参与上述工作,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承担考务任务的考点学校要加强考点和考场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承担考试任务的考点学校要完善制度建设,挑选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的教师担任考务工作。坚决杜绝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确保考试的质量和声誉。

  三、强化监督,大力推进阳光招生

  各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各种媒体,按规定多渠道公开招生政策和办事程序。各招生学校要在学校公告栏等显目位置张贴公示,公开承诺严格依法依规招生,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招生录取期间,市招生办继续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代表开放录取工作现场。

  要重视招生信访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对来信来访要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妥善处理好招生工作中的各类矛盾。要搜集关注舆情,对报刊、网络等媒体信息进行筛选处理,接受舆论监督,做好舆论引导。

  四、严格问责,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市中招领导小组各业务处室要加强对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招生录取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各区教育局要切实承担起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督查,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学校要取消当年各项评优及奖励资格;对在招生过程中违规乱收费的学校,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各考点如出现纪律松懈、雷同试卷和集体舞弊等重大问题,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考点承担教育考试考点的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在招生期间,驻市教育局监察室和市招生办联合成立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全过程执行纪律、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在高一年级开学后,对学校的招生、学籍、收费等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区教育局也需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区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

  南京市招生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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